发布时间:2025-06-16 15:24 | 阅读:4520次
[摘要] 近日,金华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其中明确了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保障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一起来看看详情!
近日,金华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其中明确了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保障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一起来看看详情!

实景图
金华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划拨方式供地,限定户型面积,限制处分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市建设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各区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属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政府选定国有企业作为属地保障性住房的收购、运营、回购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发改部门会同资规、建设等部门负责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指导价。
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查验申购家庭以及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家庭的学历、户籍、同户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等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养老参保数据共享。
资规部门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并予以标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配售等相关工作。
二、定价和供应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发改、建设部门核定,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单套销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
收购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发改、建设部门核定。
(二)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保障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既有房源转化的保障性住房(含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在供应时,可结合房源情况放宽面积限制。
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造价、加不超过5%的利润。
三、申请和轮候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申请时在金华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转移记录(含离婚析产记录)。自有房屋包括: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已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涉及的房产等。申请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下同)需年满27周岁。申购家庭不得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
(二)准入条件:在满足保障对象基本条件下,结合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社保等因素,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城镇户籍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金华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取得户籍时间连续不少于3年。
(2)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金华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3)主申请人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年,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其中单身居民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2年。
2.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需具有金华市区居住证,本地非城镇户籍可不提供居住证。
(2)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金华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3)主申请人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5年,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3.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金华市人才码。
(2)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金华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3)主申请人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2年,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准入条件根据本地实际动态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1.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申请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按规定退出保障的;
4.已享受金华市区人才购房补贴的。
(四)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申请。各区政府要在政务大厅、镇街等合理设立保障性住房申请现场受理窗口。
(五)报名时需提交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材料,对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建设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排序,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六)入库轮候的家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四、配售流程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项目配售前,实施主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编写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保障性住房配售流程包括:
1.项目公告。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2.购房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家庭按配售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确认。区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资格查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工作。
4.选房购买。由实施主体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按照计分排序进行选房,选房过程应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选定房源后,申购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
5.房屋交付。实施主体应当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向购房家庭交付房屋。
五、售后管理
(一)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登记该房屋“划拨”的土地性质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性质。
(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交付后物业服务费由购房家庭承担。
(三)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四)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封闭流转退出需符合相关条件。
(五)因继承、离婚析产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办理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仍标记为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
(六)申请并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等政策。
(七)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物价水平按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保障性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八)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4.应当退出的权益已退出。
(十)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和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等:
1.因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十一)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转让、赠予保障性住房;
2.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对于未售出的保障性住房和由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项目配售剩余房源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十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
购房家庭有本办法第五部分第十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
关于《金华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中央要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即三类人、三类房)。制订出台《金华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23年,住建部在全国45个特大城市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试点(包括我省杭州、宁波)。今年2月,住建部召开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工作现场会,要求各设区市尽快制订出台《办法》,更好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二、制订依据
《办法》制订主要依据国家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参考借鉴了《杭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并吸收了绍兴、台州、衢州、舟山等地的相关经验。
三、主要内容
鉴于保障性住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我市《办法》主要在上级政策框架内,参考杭州市和省内相关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订。《办法》共包含6个部分、28条。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关于市、区二级政府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二)关于配售价格定价原则。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三)关于户型面积标准。
《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人数确定。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保障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考虑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联动发展的需要,《办法》增加了“既有房源转化的保障性住房(含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在供应时,可结合房源情况放宽面积限制”的表述。
(四)关于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为城镇户籍工薪家庭、非城镇户籍工薪家庭、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家庭三类。将非城镇户籍工薪家庭纳入保障的理由为:一是国家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将工薪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不分户籍、非户籍家庭;二是省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将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三是外来人口流入有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售后管理。
《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六)关于回购价格。
嘉兴、湖州、绍兴、舟山等4个地市参照杭州做法;温州、台州、丽水、衢州4个地市参照杭州但去掉了CPI调整因素;宁波参照杭州,但将CPI调整因素改为商业银行一年定存利率)。我市《办法》参照杭州市做法,明确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其中,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折旧日期为自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物价水平按金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保障性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
三、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5年7月12日起施行(以文件签发日期为起始时间,后延30日作为宽限期,确定实施日期)。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住房保障处 龚健
联系电话:0579-82064363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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