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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华市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25-06-19 15:13 | 阅读:3899

[摘要] 为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6月17日,关于公开征求《市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

市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已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城中村改造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便民利民,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能补尽补、应登尽登,按照“先确地后确房”的思路,先易后难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三、负面清单

  严守底线红线,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确权登记:1.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大庭院的;2.城镇居民违法购买农村房屋或违法购买宅基地建造房屋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方式申请确权的;4.存在严重违建情形的,即占用宅基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50%,或批准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出50平方米以上;超规模建房超出规划批准两层以上的;5.不存在严重违建情形的,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和违反规划超规模建房的超占超建部分;6.已鉴定为D级危房,需应拆尽拆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确权认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照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分阶段分类进行确认;其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办的,最大确认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建房至今未扩建或者翻建的,可以直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由建房农户如实填写《农村宅地基及房屋现状情况说明》(附表1),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确认。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建房至今未扩建或者翻建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农业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书、农民建房许可或处置依据等宅基地审批材料,按批准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批准用地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无以上材料的,经村集体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牵头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批准部分由乡镇(街道)明确暂缓拆除,不予确认。

  (三)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实施以前,农民建房至今未扩建或者翻建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准书、农民建房许可证、农民建房批准文件或处置依据等宅基地审批材料,以及乡村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材料,按批准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如无以上材料,但建房农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农民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村庄建设无冲突的,经村集体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按照属地标准的限额面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划可审批的建筑面积核定房屋面积(上限不超过合法用地面积的4.5倍且限高16米),超出批准部分由乡镇(街道)明确暂缓拆除,不予确认。

  (四)2014年3月27日以后的农民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由农户提供属地乡镇(街道)审批宅基地的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提交乡镇(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的有关材料办理确权登记;实际用地面积与批准面积差值在3%或5平方米以内的,属合理误差范围可予以验收并登记。

  五、登记颁证

  (一)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免收10元/本的工本费,在登记发证时直接生成电子证书。已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且房屋现状无变化的,原地籍调查成果应当沿用,不得要求农村村民重新测绘;未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的,资规部门可选择3-5家测绘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限定地籍调查价格,供农村村民自行选择委托调查。

  (二)规范证书信息备注。对超占、超建不予确权的部分,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记注“超出用地面积**平方米,超出建筑面积**平方米,经乡镇(街道)同意暂缓拆除,不予确权”。

  (三)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积极推动农房登记向乡镇(街道)、村延伸,探索在乡镇(街道)、村设立登记便民服务点,推行村级代办员,进一步方便群众补办手续和办理权证。

  六、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应统筹建立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问题处置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补办审批、产权核实确认等工作,简化流程采用表单式简易办理,落实便民举措,基本实现农村村民不出乡(镇)村即可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农房风貌管控、违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宅基地审批、流转、自愿有偿退出等工作。

  资规部门负责指导规划许可及核实确认、参与联合验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房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经费由属地财政部门承担。

  七、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新的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政策与本意见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来源: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金华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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