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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小贴士系列:公积金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3-17 16:47 | 阅读:2660

[摘要] 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外:

  一、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外:

  1、无其他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二套房

  案例:缴存人王某夫妻名下在金华市婺城区有一套自住住房,在金东区无房,近期打算在金东区购房,则金东区新购入的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次数以家庭(含本人及配偶)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1、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首次贷款

  2、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示意图

  三、阶段性政策

  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家庭原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以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案例:缴存人张某夫妻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均已结清。其中一套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已出售,可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二次贷款,予以受理。

  四、贷款次数核减所需材料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除提供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供已出售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金华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另须提供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

   1、借款人家庭购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外,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次数核减后,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两次及以上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来源:金华建设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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